限制合作供应商相关规定
发布时间:2021.07.30
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投标人(供应商)的监督管理,规范对投标人(供应商)违约、失信等不良行为的惩处标准和工作程序,确保公司采购物有所值,保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制度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限制合作的方式
(一)集团公司采购的供应商按照本规定被列入限制合作供应商名单的,根据情节轻重,停止其1至3年参加集团公司内部招采活动资格,并进行公开公示。限制合作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(二)集团公司采购的工程类供应商,按照本办法被列入限制合作供应商名单的,由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其不良行为。
(三)投标人(供应商)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,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;构成犯罪的,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;给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限制合作的情形
投标人(供应商)在招采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经查实后,视情节轻重,列入限制合作供应商名单。
(一)招采过程中的行为
1.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寻衅滋事,干扰开标、评标秩序,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(供应商)等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2.以商业贿赂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。
3.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投标人(供应商)的。
4.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。
5.投标人(供应商)之间协商报价、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。
6.属于同一集团、协会、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的。
7.投标人(供应商)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、成交。
8.投标人(供应商)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、成交。
9.投标人(供应商)捏造事实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。
10.投标人(供应商)不按招标文件规定、违反投标文件承诺,提出质疑、投诉的。
11.投标人(供应商)连续两次提出的质疑和投诉被判定为无效的。
12.有其他经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不良行为的。
(二)履约过程中的行为
1.中标后,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。
2.中标人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的。
3.中标人擅自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。
4.中标后,非法转包、违约分包、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。
5.中标后,不按合同约定工期、质量交工、交货的,不按时间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的,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6.拖欠、克扣二级投标人(供应商)货款的或劳动报酬,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7.履约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事故的,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8.供应的货物、提供的服务有重大瑕疵的。
9.在履约过程中有其他经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不良行为的。
三、异议和解除
(一)限制合作名单管理根据各部门及子公司管理职能,按照“谁使用、谁负责,谁申报、谁解除”的原则进行管理。
(二)投标人(供应商)对列入限制合作名单有异议的,可以向集团采购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,集团采购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,核实属实的解除限制合作,并撤销公示。
(三)投标人(供应商)列入限制合作供应商名单的惩处时间到期的,可以向申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由申报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,核实属实的解除限制合作,并撤销公示。